【JN江南体育】用生态环境立法保障美丽家园

作者:JN江南体育    发布时间:2024-10-23 18:53:0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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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中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日臻完善,法律指导思想再次发生深刻印象变化。

中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日臻完善,法律指导思想再次发生深刻印象变化。从传统的行政主导法律,到人民主导法律,中国在生态环境资源维护法律方面早已跑到了世界的前茅。

中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实行的法律还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在资源维护方面制订的法律还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农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煤炭管理法、水法等。除此之外,国务院为了贯彻落实我国环境保护和资源维护方面的法律,施行了一系列法律的实施细则,这些行政法规对于我国生态环境资源维护起着了至关重要的起到。上个世纪80年代,湖北省荆门市建设大型水库,为了保证水资源获得有效地利用,湖北省人民政府带领法律专家协助水库管理部门草拟水库管理条例。

虽然当时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没及时地实施地方性法规,但在水利管理部门不懈努力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最后通过了水库管理条例。这一案例充分说明立法机关在生态环境资源维护方面双管齐下,一方面强化对资源的维护,另一方面强化对环境的维护。各级地方政府在环境资源维护方面堪称不遗余力,一方面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另一方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采行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我国生态环境资源维护法律规范落到实处。中国在环境保护方面承继了中国古代法制传统,通过增强政府的监管责任,保证生态资源获得合理利用。

不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大发展,传统法律模式局限性渐渐显现出来。由于资源和环境保护责任主要集中于政府部门,因此,政府部门在资源与环境保护过程中难免会顾此失彼,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谋取私利与不法经营者沆瀣一气,毁坏环境和资源现象时有发生。

还包括笔者在内的一些学者大声疾呼,应该创建全新的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一方面增强政府的责任,另一方面必需创建人民主导的生态环境资源维护体系。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时度势,充份征询各方面的意见,及时调整我国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律指导思想,将人民主导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秉持在法律规范之中,从而使我国生态环境资源维护法律制度体系呈现前所未有的崭新面貌。

首先,我国在生态环境资源维护法律体系中奠定了类似的自治权制度,创建“河长”“湖长”制为把自上而下的行政监管变为自下而上的全民监督。由于实施行政首长负责制,所有居民都可以参予环境资源维护活动,随时找到问题并向“河长”“湖长”体现问题,如果“河长”“湖长”没及时解决问题生态环境保护中不存在的问题,依照法律规定应该分担行政责任。这种充分发挥居民在环境保护方面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的法律模式让地方行政首长从监管者变为被监管者。

这对于我国生态环境资源维护具备十分最重要的现实意义。其次,创建了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改动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等一系列法律,规定环境保护公益的组织可以就环境污染向人民法院驳回公益诉讼。这是我国生态环境资源维护领域根本性制度变革。

它一方面否认环境保护公益的组织在环境资源维护方面充分发挥的大力起到,希望居民团结起来正式成立非政府的组织联合维护生态环境资源,另一方面为居民维护自己家园获取了“绿色法律地下通道”,环境保护非政府的组织可以协助社区居民驳回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应该法院环境保护的组织驳回的诉讼,保证居民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把单个损害赔偿诉讼变为公益诉讼,不仅充分肯定了环境保护公益的组织的起到,更加最重要的是,可以让那些缺少诉讼能力的受害者借助环境保护公益团体的力量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在环境保护诉讼中不仅规定了国家诉讼,而且规定了类似的举证责任。环境污染事故再次发生之后,国家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拒绝污染企业分担赔偿金责任。

与此同时,受害者也可以向污染企业拒绝分担赔偿金责任。受害者向人民法院驳回诉讼,不是国家诉讼,而是环境伤害民事诉讼。如果受害者分开驳回诉讼,那么,有可能无法分担由此带给的诉讼成本。

我国侵权行为责任法明确规定,因污染环境再次发生纠纷,污染者应该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低责任的情形及其不道德与伤害之间不不存在因果关系分担举证责任。因第三人的罪过污染环境导致伤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明确提出赔偿金,也可以向第三人明确提出赔偿金。污染者赔偿金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这些规定对于减低受害者的诉讼成本、贯彻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具备十分最重要的意义。从行政主导的环境资源维护法律,到人民主导的环境资源维护法律,我国在生态环境资源维护方面早已构建了历史性的横跨,但是要想要确实构建生态环境资源的有效地维护,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回头。首先,我国虽然在法律观念上解决问题了人民主体地位问题,保证人民利益不受损害,但是在法律实行的过程中如何保证人民利益不受损害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到。

譬如,在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的过程中,如何充份征询垃圾发电厂周边居民的意见;在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建设过程中,如何向当地居民获取适当的环境污染赔偿金或者环境污染保险,所有这些都必须在未来的法律中更进一步完备。其次,由于不时再次发生大型化工企业生产事故导致环境污染案件,因此,国家有适当在化工企业实行环境强制保险制度,如果化工企业再次发生安全性生产事故,造成当地居民利益受到相当严重伤害,那么保险公司应该首先分担保险责任,这对于确保居民的合法利益,敦促化工企业安全性生产具备十分最重要的意义。

除此之外,如何创建谈判机制,让垃圾发电厂和周边居民共享企业利润,让大型化工企业与周边居民和平相处,以及大型化工企业周边居民如何对化工企业实行监督,所有这些都尚待法律做出明确规定。总而言之,我国早已奠定了人民主体地位,在环境资源法律方面充份考虑到人民切身利益,通过完备有关诉讼制度,保证人民利益不受损害。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表现,同时也是我国在环境资源维护法律方面回头在世界前茅的明确标志。

坚信在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国一定能沦为山清水秀、记得住乡愁的美丽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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